恋爱同居关系中的暴力也是家暴
网上有一种观点认为,男女朋友之间未结婚非家庭成员关系,所以男友打女友并不是家暴,而只是故意伤害行为。是这样吗?
2016年,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暴的定义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为家庭暴力。
但是该法则附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就是说在中国,恋爱同居关系中的暴力,与婚内暴力相似,隐蔽性高,公权力不易察觉,也是被纳入家庭暴力,均受法律约束。
而且,家庭暴力并不仅仅是殴打、残害等此类身体暴力行为,还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谩骂、恐吓等这类对精神产生伤害的行为。此外还有‘性暴力’也是一种家庭暴力。
翁婿间、兄弟间暴力也是家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是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如父母子女间、翁婿间、兄弟姐妹间遭受家暴,一样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而司法实践中,其他家庭成员较少采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进行家暴维权,原因是其他家庭成员发生家暴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但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存在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不了解其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
受害人证据收集能力不足
致申请被驳回
不过,由于取证难等因素,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的多,但能提出充足证据的少,最终认定家庭暴力的案件更少,很多家暴事件因“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
各基层法院受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中,多数存在是驳回申请情况。驳回申请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家暴事实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如,申请人仅提交了报警询问记录,但所载内容均为其自行陈述,而被申请人对此不予确认;又如,申请人主张受到被申请人威胁、恐吓,但仅提交了证人证言作为案件证据予以证明,并不足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遭遇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
一、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家暴往往具有突发性,受害人第一时间应做好自我保护。如将家中利器藏起、不与出现愤怒情绪的加害人正面冲突,随身携带手机、钥匙、身份证等重要物品,给自己规划最短的逃生路线等。
二、可请求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三、向公安机关报案。留下报警记录,做伤情鉴定。在不方便语音报警的情况下可以选择12110短信报案。
四、向有关单位求助。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可以拨打12338全国妇联公益维权热线维权。
四.申请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或心理辅导。家暴受害人可以请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居委会、村委会等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或心理辅导。
五、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六、保存好遭受家暴的证据。
家暴证据需要收集哪些?
1、身份信息材料。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卡、居住信息在内的能够证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2、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同居关系、抚养关系等。
3、公安机关证明。公安机关的官方证明是证明力最强的种类,务必重视!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4、医院证明、病历资料等材料。通过提供因遭受家暴而前往医院就医的诊疗记录,结合确切的事件经过、受害人对于加害过程的描述,能相互印证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
5、证人证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亲属、朋友、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相关家庭暴力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切实存在。
6、音、视频资料。包括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
7、妇联、居(村)委会、受害人单位、法援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受害人遭受家暴时,可以向以上组织求助,相关组织接到求助后,应及时处理,协助化解矛盾,提供咨询等援助,相关机构的证明亦可以佐证侵害事实。
家暴只有0和一万次的区别!
每一次原谅,都会有下一次道歉!
对家暴零容忍,
请不要再沉默了!
画重点!!!
绝对不要相信施暴者的悔恨之词!!
因为家庭暴力是一种长期行为,是一个周期循环过程:
1、先是因为各种琐事,矛盾慢慢积累。
2、然后因为某个导火索,开始大打出手。
3、施暴者道歉, "都怪我太爱你了","我也是为了你好",其实就是在给自己找借口。
4、进入平静期。等待下一次家暴。
所以,一旦陷入家暴循环,就应该及时求助,绝对绝对不要相信施暴者的悔恨之词!!一定要通过合法手段追究家暴者的责任,否则家庭暴力就会一直持续下去!!
该报警时,及时报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