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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分类:
政策法规
作者:
来源:
2020/07/10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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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人社字〔2017〕194号

 

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7〕34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

现将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国家规定的36种谈判药品,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山东省新版药品目录发布前,原《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2010年版《山东省药品目录》”)中未涉及删除、修改、调整的药品,暂按原规定执行。

二、国家规定的36种谈判药品(附件1)纳入我市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管理范围,自付比例暂定为40%。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新增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参照2010年版《山东省药品目录》相近乙类药品执行(具体自付比例见附件2、3),对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档次。

三、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省级统筹大病保险规定特药,按省规定执行原政策至12月31日,由我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承办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报销。经保险公司报销后的不足部分,由各级经办机构按本文件规定的乙类药品政策计算补偿费用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进行差额结算。

四、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删除的药品(附件4)在我市医保结算系统中注销;继续保留的药品和根据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规定对2010年版《山东省药品目录》进行修改调整的药品(附件5、6),延用原2010年版《山东省药品目录》中的编码不变;新增药品编码分别按原2010年版《山东省药品目录》中西药和中成药现行编码顺序下延。待新版《山东省药品目录》出台后,再根据规定统一对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血液制品等进行重新编码。

五、经市人社局统一在医保结算系统增加、删除、修改的药品信息,8月31日前进行系统升级并下传至医院端。各县市区要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文件规定更新医院端医保结算系统,对新增药品进行对应匹配,同时做好新增药品的供应,保证临床用药。

《药品目录》调整是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支付和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落实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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